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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要素剖析商用車合資公司

作者: 汽配人網(wǎng) 發(fā)表于: 2013-02-27
  據(jù)不完全統(tǒng)計,從1995年開始,至2012年底,中國商用車市場共有10家合資公司掛牌成立。  
    


  根據(jù)上表顯示,十家合資公司中,有七家企業(yè)涉及發(fā)動機業(yè)務,尤其以與美國康明斯公司合資的企業(yè)居多。  
    
  合資公司制造什么產品,是市場最關注的問題,不過合資公司的股權結構、商標使用、技術使用、研發(fā)、銷售等環(huán)節(jié),同樣也是了解認識合資公司不可回避的問題。  
    
  股權結構:50:50是主流  
    
  商用車合資企業(yè)的股權結構多種多樣,不過,一般情況下,中方所占股份都在50%或以上。  
    
  股權結構為50:50的代表企業(yè)有東風有限、江淮納威司達、東風康明斯、福田康明斯、福田戴姆勒(福田、戴姆勒、戴姆勒東北亞投資公司三家比例為5:4:1)、西安康明斯(陜西重汽、陜汽集團、康明斯分別為2.5:2.5:5)。  
    
  股權分配并非50:50的企業(yè)主要有西安雙特智能傳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西安雙特),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公司(以下簡稱上依紅),上汽菲亞特紅巖(SFH)公司(以下簡稱上菲紅),他們的股權分配如下表:  
   

 
  在這三家合資公司中,有股東方意圖通過增資的方式,達到增加股權的目的。  
    
  比如,上依紅是由上汽依維柯商用車投資有限公司與重慶重汽合資成立的,所占股份分別為67%和33%。而上汽依維柯商用車公司,是由上海汽車與依維柯公司以50%:50%比例合資成立的。近年來,上汽有增資上汽依維柯的意愿,未來有望可以控股上依紅。  
    
  商標使用:中方占主導  
    
  與乘用車企業(yè)基本都使用外方商標不同,大部分的商用車合資企業(yè)都是使用中方商標,或啟用新的合資公司商標。  
    
  合資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標的時候,需要支付一定的商標使用費。不過,每個合資企業(yè)的情況并不相同。  
    
  在福田與戴姆勒的合資中,福田保留投入到合資公司的“歐曼”商標海外市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,福田有償許可“福田”商標給合資公司使用。合資公司整車使用“福田”“歐曼”,同時配裝OM457發(fā)動機的混合卡車標注“梅塞德斯-奔馳動力”。福田汽車將“福田”商標、通用技術、IT等歐曼業(yè)務不可拆分的無形資產,許可給合資公司使用,每年收取4500萬元。  
    
  東風與日產的合作又是另外一種形式。東風有限旗下的商用車產品主要使用東風品牌,其中也生產日產品牌的輕型商用車。由于引入合資企業(yè)的部分產品是東風開發(fā)的,所以日產需要支付一次性技術轉讓費30億元。  
    
  由于不同企業(yè)的品牌影響力大小不一,所以有些合資公司在使用商標的時候,采取共享的合作方式,不產生額外費用。其中,上依紅仍然保留紅巖商標,但同時也顯示上依紅的新LOGO“SIH”。西安雙特的產品在美國和部分海外約定地區(qū)銷售時,使用卡特彼勒商標;在中國和部分海外約定地區(qū)銷售,使用法士特商標;在某些地區(qū),也可以同時使用兩個商標。江淮納威司達對合資雙方的商標都免費使用,無論使用哪方商標,都不用支付商標使用費(該合資公司初期產品采用江淮商標,未來不排除使用納威司達商標的可能)。  
    
  技術使用:需支付技術轉讓費  
    
  在技術使用方面,商用車合資公司在應用了一方的技術后,通常都要向技術的提供方支付技術轉讓費。  
    
  2011年9月29日,福田和戴姆勒簽訂了《H4卡車技術許可協(xié)議》。合資公司向福田汽車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,共計人民幣十七億二千零一十萬元。該許可使用費分為入門費和分期使用費。待合資公司具備生產該等許可產品生產條件,且福田汽車交付第一批許可車型后,合資公司向福田支付入門費七億三千八百七十一萬元;分期使用費在五年內收取完,每一期費用為人民幣一億九千六百二十六萬元。  
    
  西安雙特設立了研發(fā)中心,其研發(fā)成果申請專利,歸合資公司所有。母公司中任何一方,如果要使用合資公司的技術、專利等,都要向合資公司支付使用費用。  
    
  江淮納威司達采取按勞取酬、合作雙方完全對等的原則,應用哪方的技術,就向哪方支付技術使用費。  
    
  上依紅則是根據(jù)技術購買合同,其中技術購買費用支付分為兩部分:一部分是引進時一次性支付,另一部分是按銷售提成。  
    
  研發(fā):以合資研發(fā)中心為主  
    
  合資公司中,由于中外股東方都擁有比較雄厚的技術實力,因此大多數(shù)合資公司都設有獨立研發(fā)機構。很多合資公司的新產品都不源于任何母公司,而是由合資公司新開發(fā)出來的。  
   

 
  福田戴姆勒僅建立了針對國內市場的研發(fā)中心,海外市場的研發(fā)由福田自己負責。對于海外市場的產品,合資公司只負責生產。與之相對應的,戴姆勒將提供技術和專家支持,幫助合資公司提升整車產品質量,以及針對國內市場研發(fā)新產品。  
    
  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中,東風和日產雙方共建商用車和乘用車兩個技術研發(fā)中心,并納入日產公司全球研發(fā)中心體系。商用車研發(fā)中心至今已成功研發(fā)出東風天龍和東風天錦兩大中重卡新平臺。  
    
  西安雙特同樣建有研發(fā)中心。合資初期,合資公司生產卡特彼勒的兩款產品:CX28和CX31,并向卡特彼勒支付技術轉讓費。待后期合資公司研發(fā)中心開發(fā)出新產品后,研發(fā)專利歸合資公司所有,合資公司將不再生產母公司產品。如果母公司需要使用合資公司的專利或技術,需向合資公司支付相應費用。  
    
  上依紅在紅巖原有技術的基礎上,利用依維柯新導入的車型技術,在雙方技術人員的共同努力下,現(xiàn)已開發(fā)出了紅巖杰獅、紅巖特霸、紅巖新金剛、紅巖礦霸等幾個產品系列。  
    
  銷售:雙方共享銷售渠道  
    
  合資公司的銷售分為國內銷售和海外銷售。一般而言,合資公司在國內的銷售,是利用中方已有的銷售渠道;在海外則是利用合資雙方的銷售渠道。  
    
  比如,福田戴姆勒僅針對國內市場的銷售,合資公司產品的海外市場銷售由福田負責。同時,福田也可以利用戴姆勒全球銷售和售后服務資源,進行中重卡和OM457發(fā)動機的銷售和服務活動。  
    
  同樣,上依紅在沿用紅巖原有出口網(wǎng)絡的基礎上,也能利用依維柯的海外網(wǎng)絡。  
    
  不過,西安雙特并沒有設立銷售機構,其產品只銷售給法士特和卡特彼勒。法士特負責國內和部分海外地區(qū)的銷售;卡特比勒負責美國和其他海外地區(qū)的銷售。